返還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2336號
TCEV,102,中簡,2336,20140421,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3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好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好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