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3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茂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銘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好美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3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
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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