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256號原 告 江新賓原 告 江新湖共 同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複 代 理人 廖偉辰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江仰純、江學曾法定代理人 江鎮國被 告 江秀菊被 告 紀江秀霞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複 代 理人 郭昌凱複代理人 施驊陞律師被 告 江炳堂訴訟代理人 黃勝雄律師訴訟代理人 江也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5月1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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