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8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文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泗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51,09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