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2年度,1849號
TCEV,102,中簡,1849,2014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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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18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文杰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泗聰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51,09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此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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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