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勞簡字,102年度,85號
TCEV,102,中勞簡,85,201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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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勞簡字第85號
上 訴 飲
即 原 告 廖麗雯  住臺中市○○區○○街00號5樓之1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地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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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地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