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103年度,49號
CPEV,103,竹東簡調,49,201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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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簡鴻山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胡珠裕、胡榮錫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聲
請人起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
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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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