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吳秋宜
利害關係人 賴俊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選任賴俊男為受監護宣告人吳學華於辦理被繼承人吳文博遺產協議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吳學華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秋宜為受監護宣告人吳學華之姊, 吳學華於民國105 年6 月2 日經本院以104 年度監宣字第15 4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之監 護人。現因受監護宣告人吳學華之父吳文博業於104 年8 月 16日死亡,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吳學華同為繼承人,於辦 理被繼承人吳文博遺產協議分割事件時,與吳學華之利益相 反,依法不得代理,爰依法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吳學華之 姊夫賴俊男(男,64年2 月15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吳學華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二、按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 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 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 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成年人 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民法第1098條、第1113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及遺產分割協 議書影本各1 件為證,復有繼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各1 件及戶籍謄本4 件(以上均影本)附 卷可稽;且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吳文博之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 份在卷可憑,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 院104 年度監宣字第154 號監護宣告事件、106 年度監宣字 第20號報告或陳報事件等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本院 審酌受監護宣告人吳學華之姊夫賴俊男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 人吳學華之特別代理人,業據其到庭陳明在卷,且賴俊男係 受監護宣告人長姊吳淯惠之配偶,為二親等旁系姻親親屬, 有卷附戶籍謄本足參,其於被繼承人吳文博遺產協議分割事 件中,並非繼承人,亦無利害關係,復無不適或不宜擔任受 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之消極原因,堪信就其所受選任之事 件,應能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保護、增進受監護 宣告人之利益等情。認就受監護宣告人吳學華於辦理被繼承 人吳文博遺產協議分割事件,由賴俊男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
特別代理人,堪稱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立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