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彭康棋
彭康桂
彭康泰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周廷青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
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貳佰零叁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聲請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