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北小字第41號原 告 張錦宏被 告 莊碧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零用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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