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02年度,304號
CPEV,102,竹北簡,304,2014040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304號
原   告 朝代企業社即鄭雅云
訴訟代理人 莊喻安
被   告 晨藝設計工程
法定代理人 林國鼎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本件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