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北簡字第304號原 告 朝代企業社即鄭雅云訴訟代理人 莊喻安被 告 晨藝設計工程法定代理人 林國鼎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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