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戴怡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玖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95年3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
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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