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73號
KMDV,103,司促,473,201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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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7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務 人 戴怡婷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玖仟零貳拾元,及自民國95年3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97年
  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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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