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444號
KMDV,103,司促,444,201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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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44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債 務 人 楊靜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陸萬玖仟壹佰叁拾貳元,及其中陸萬肆仟壹
  佰玖拾捌元自民國95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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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