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43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商梅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捌萬陸仟零肆拾
捌元,及其中貳拾柒萬肆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商梅華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本金債權274,074元;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
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
六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
未收利息共11,974元;延滯期間利息:自九十六年三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274,074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九十六年三月十
四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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