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8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黃貞瑋
債 務 人 陳守鳴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㈠新台幣(下同)壹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95年6
月14日起至95年7月1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暨自95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
延遲利息;㈡貳萬壹仟肆佰元,及其中壹萬玖仟肆佰貳拾陸
元自95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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