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9號
KMDV,102,重訴,9,20140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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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鏡輝
被上 訴 人 林祥光
      林長獻
      林清河
      林城培
      林廷翰
      林成溪
      林振基
被上 訴 人 社團法人金門縣林氏宗親會
法定代理人 林金量
被上訴人  林允森
      許永佚
      林有鑫
      林永樂
      林聖原
      林甲寅
      林志仁
      李能羨
      林有志
      林有忠
      林長禎
      林加宗
      林世在
      林清讚
      林家宏
      張素玉
      林振仲
      林明庵
      林根陣
      林成族
      林俊義
      林家鍠
      林明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85,2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2,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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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