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麟閣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鏡輝被上 訴 人 林祥光 林長獻 林清河 林城培 林廷翰 林成溪 林振基被上 訴 人 社團法人金門縣林氏宗親會法定代理人 林金量被上訴人 林允森 許永佚 林有鑫 林永樂 林聖原 林甲寅 林志仁 李能羨 林有志 林有忠 林長禎 林加宗 林世在 林清讚 林家宏 張素玉 林振仲 林明庵 林根陣 林成族 林俊義 林家鍠 林明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85,2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2,9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鴻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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