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潮簡字第493號原 告 夏鍾玉枝訴訟代理人 夏美娥被 告 黃善勤被 告 尤美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103 年5 月22日下午4 時10分,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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