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簡字第34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素姿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何鄭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鄭滿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