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229號
原 告 洪銘啟
訴訟代理人 萬慧娟
被 告 沈育晏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下午2時50 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