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蔡和成
上列聲請人就財團法人省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文教基金會捐
助章程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 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 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 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固於106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變更章程聲 請狀,請求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省立埔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文 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惟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經 本院於106年6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30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立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