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2年度,1323號
TYEV,102,桃簡,1323,201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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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323號
原   告 協和欣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玉
訴訟代理人 陳清祥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鍾昌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四十分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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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和欣針織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