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2年度,1090號
TYEV,102,桃簡,1090,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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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090號
原   告 吳清勇
訴訟代理人 魏大千律師
被   告 江簡淑蕙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簡紹賢
被   告 林天源
訴訟代理人 方玉珠
被   告 簡成之(原名:簡紹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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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