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87號
原 告 吳丙興
訴訟代理人 尤志誠
被 告 張兼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本院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18號拆屋還地事
件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所成立之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撤銷調解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屬財
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
客觀利益定之(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161號判例參照)。查
上開事件成立之調解內容為原告願將坐落被告所有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上面積8平方公尺之磚造平房拆除,則原告
如因本件撤銷調解勝訴,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
)5,200元(即該磚造平房之價值)。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世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