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施景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黃翠香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