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2年度,182號
SYEV,102,營簡,182,2014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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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字第182號
上 訴 人 施景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黃翠香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2,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
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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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