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612號
PCEV,103,板簡,612,201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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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612號
原   告 錦上喜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聰明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施麗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捌萬伍仟壹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肆仟陸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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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上喜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