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595號
PCEV,103,板小,595,201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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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小字第59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洪肅翎
被   告 曾品蓁
上列當事人間 103 年度板小字第 595 號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28 日言詞辯論終結,103 年 4 年 28
日下午 1 時 30 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 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9, 6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79, 62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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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台幣76, 050元自民國103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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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