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勞簡字,103年度,16號
PCEV,103,板勞簡,16,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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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板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林愛華
      劉芠妡
      林彩雲
被   告 翁紹軒即勤憶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103 年4 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愛華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元。被告應給付原告劉芠妡新臺幣叁萬陸仟肆佰伍拾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林彩雲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元。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林愛華劉芠妡林彩雲分別自民國102 年4 月12日、102 年4 月22日、102 年8 月5 日受僱於被告 ,派遣至訴外人「康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 ○區○○路00號,下簡稱「康武公司」)工作,詎被告自10 2 年10月起即積欠員工薪資未發,嗣原告各至102 年11月27 日、102 年11月27日、102 年10月31日離職,核計被告各積 欠原告林愛華102 年10、11月份薪資共新臺幣(下同)4 萬 2,600 元、劉芠妡102 年10月、11月份薪資共3 萬6,450 元 、林彩雲102 年10月份薪資2 萬2,500 元未付,屢經催討, 均避不見面。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原告林愛 華、劉芠妡林彩雲上開積欠之薪資4 萬2,600 元、3 萬6, 450 元、2 萬2,500 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新北市政府103 年1 月14日確認 被告歇業事實函、102 年12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勞工 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康武公司102 年10月、11月原告 之員工出勤月報表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本於上開其間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各給付原告林 愛華、劉芠妡林彩雲上開系爭所欠薪資4 萬2,600 元、3 萬6,450 元、2 萬2,500 元,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000 元(第一 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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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