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716號
原 告 富吉爾國際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淑惠
原 告 吳煥輕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佳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407 萬0,8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5,90
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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