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1347號
PCEV,102,板簡,1347,201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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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347號
原   告 飛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絜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文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玖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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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