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787號
原 告 背包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冬
訴訟代理人 王振民
被 告 林姿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伍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於民國102 年7 月4 日與原告簽訂暑假遊學體驗契 約,由原告提供日本暑假農村遊學體驗活動之農務資訊聯 繫及交通安排,被告須依約前往日本參加農務體驗,不得 因個人行為被日本農場解約,否則須負懲罰性違約金新臺 幣(下同)3 萬元,又返國後須發表贊助文章5 次,否則 須賠償活動費2 萬元。其後原告即安排被告於102 年7 月 8 日至同年9 月30日,前往日本參與體驗農務活動,並提 供交通接機及與日方聯繫等服務,詎被告之後卻未依約履 行,於同年8 月26日,因於勤務中任意抽煙、不服日方農 家指示抗命等事由,遭日本農場解約。返國後又於網路上 對原告發表負面文章,亦已違反上開發表贊助文章之廣告 協助義務。依約被告已違約,需賠償支付原告上開已支付 之活動費、懲罰性違約金等共計5 萬元,屢經原告多次催 討,均未獲被告給付。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應賠償 給付原告系爭5 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並提出兩造間102 年7 月4 日暑假遊學體驗契約書、日本 東昇株式會社102 年9 月2 日通知對被告解約理由書等影 本為證。
㈢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原告係安排被告參加推動全球有機農業志願服務之非營 利組織「WWOOF 」日本區辦理之志工旅遊活動,參加者
須用勞動、技術或各種專長之服務與該組織合作之農場 主人交換住宿與三餐,至少提供6 小時之勞動或服務, 活動期間不涉及金錢,參加者與農場主人間不是勞工與 雇主關係,參加者目的在於體驗有機農業,而農場主人 目的則係與他人分享樂活環保之生活形態。本件被告參 加上開志工旅遊活動,與原告間簽訂有暑假遊學體驗契 約書,約定參加費用係被告須自行負擔來回機票、個人 旅行花費,日方提供食宿、旅遊參觀見學活動,無薪資 給付,原告則提供與日方之聯繫、溝通、行程內容及安 排抵達日本後之接機與後續交通,又被告需依日方體驗 農村主人之工作指示要求及內規,並依指定日期返國, 不得任意終止行程提前返國,另不得因個人任何行為, 導致農場主人解約,被告如有違約情事發生,需賠償原 告3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又被告返國後,須配合原告 於指定之媒體,對此契約活動,發表正面積極指定之文 章內容5 次,被告不得拒絕,如拒絕需賠償原告活動費 用2 萬元。
⒉又因日方農場顧及參加者吃不慣當地食物,故委託日本 「JTLINE株式會社」(為原告合作之WWOOF 日本區辦理 上開志工旅遊活動之日方公司,該公司復經由日本「東 昇株式會社」引薦被告至日本茨城縣鉾田市大葉農村志 願服務)代為採買食材按時寄往農場提供參加者食用, 惟因活動開始時,負責收受食材之日方人員「三原」不 清楚所有參加活動勞動者數量及位置,故部分食材未平 均送至被告處,但此狀況僅有一週,日後即回復正常, 且原告於事後檢討會承諾被告向日方農家爭取食材補助 金,但被告始終未能提出當時自行購買食材單據而作罷 。
⒊再依WWOOF 網站說明,日本WWOOF 的作業時間,建議一 天6 小時,但依季節或作業內容不同、參加者的體力或 經驗、工作的性質等等,可由農場主人來調節決定。在 季節或工作繁忙時期,農場主人可能有超過6 小時以上 之請求,如此情形持續,農場主人需要增加休假,或舉 辦觀光旅行、派對活動,或給予小禮物等彌補。本件活 動,JTLINE株式會社亦受農場委託,每週皆有舉辦各種 參觀活動,被告不但全部參加,且接受每次車資、門票 及1,000元日幣之零用錢。
⒋另依WWOOF 日本網站亦有說明,該組織日本地區活動為 國際親善、與朋友交流、旅行之日本體驗,無關僱用及 金錢授受,想體驗者不僅可用短期滯留簽證,亦有使用
打工渡假簽證入國,惟許可與否由日本入國管理局決定 。且日本入國管理局亦有回覆稱外國人在日本從事沒有 報酬的活動,可以持觀光簽證入國。
⒌又仲介或介紹成為WWOOF 會員是可以收費的。另被告提 出之日方農場主人川崎光夫與參加活動成員謝金澄對話 錄音光碟,經查被告與謝金澄非屬同一農場,被告之農 場主人應為「三原」,川崎光夫則為謝金澄之農場主人 。
⒍本件被告於出發前即簽署契約書同意努力工作,但到日 本後只顧玩樂,想藉解僱理由回國,於是工作怠惰,工 作產量遠低於別人,工作時任意離開回住處洗澡、隨意 棄置煙蒂等,與被告同組之訴外人蕭佳佳等人起先也被 日本農家嫌工作量太少,但經JTLINE人員輔導改善後, 即為日方所接納,只有被告不思改善於接到日方改善通 知後第三天即102 年8 月27日收拾行李,自行離開農場 返還臺灣,並於返台後在網路上發表對原告負面文章, 造成違約事實。之後日本JTLINE株式會社亦已因被告此 次事件,向原告求償日幣20萬元,原告商譽損失尚未計 入。另被告離去時雖有與JTLINE人員吳淨雪聯絡,但吳 淨雪亦有告知被告回去要面臨原告的追訴,被告則稱其 要回去與JTLIN 無關,因其係與原告簽約,JTLINE無權 答應被告是否可以回去。
⒎並提出WWOOF JAPAN 臺灣辦事處網站「會員常見疑問」 說明資料、「簽證疑問」重要通知、登錄費規定、活動 作業時間說明、本件活動JTLINE打工情報翻譯資料、活 動行程行事曆、食材發送明細表、被告參加活動簽到簿 、有關參加WWOOF 活動簽證網路分享資料、日本入國管 理局網站服務信箱回覆資料、日本東昇株式會社102 年 11月1 日出具引薦被告參加日本農務體驗換宿無薪活動 證明書、被告來回日本機票訂購資料、102 年8 月26日 訴外人蕭佳佳與JTLINE聯絡人員吳淨雪間手機簡訊往來 內容、被告於102 年9 月22日至25日在日本打工渡假互 助會臉書貼文內容、日本JTLIN 株式會社102 年8 月31 日違約金求償書等影本為據。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與原告簽約係約定至日本參加打工換食宿活動,每日 工作7 小時,但至日本參加活動後發現實際工作內容及待 遇食宿與約定不符,起初前一週日方農場完全未依約供應 被告食材,尚須被告自費購買食材,一週後才有食材進來 ,之後工作嚴重超時,每日工作13小時,其他同仁原本執
意離開,卻遭原告拿合約打壓,造成心中恐慌。又原告僅 以辦理觀光簽證,未辦打工簽證,即讓被告在日本違法打 工。因此被告係打工換食宿,無領薪,前往日本之機票尚 且係被告自行付費,何況是辦觀光簽證違法打工,原告如 何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
㈡又日方農家主人稱,被告在該農場工作,原告有拿被告工 作之薪水,被告在該農場工作算是違法打工。被告係於10 2 年8 月25日離開返台,離開前有告知原告在日方農場負 責人員吳淨雪,經其同意,被告才離開。爰聲明駁回原告 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㈢並提出原告宣傳活動簡訊、102 年8 月7 日至18日一週每 日工作行程表、被告自費食材記錄資料及單據、被告與吳 淨雪簡訊對話內容等影本、本件日方農場主人川崎光夫與 參加活動成員謝金澄對話錄音光碟及譯文等為憑。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為證,而被告亦 不否認有於約定活動期間提前返台及在上開臉書貼文對話 等事實,故原告之主張尚非完全無據。被告雖另辯稱上開 意旨云云,但查被告指述:其至日本參加活動後發現實際 工作內容及待遇食宿與約定不符,起初前一週日方農場完 全未依約供應被告食材,尚須被告自費購買食材,一週後 才有食材進來,之後工作嚴重超時,每日工作13小時云云 部分,依被告提出之上開102 年8 月7 日至18日一週每日 工作行程表所示,扣除休憩時間,預定工作時數共計約11 小時,惟另依原告提出之上開被告參加活動簽到簿所示實 際工作時數,為6 至9.5 小時之間,與被告上開指述工作 13小時未合,核此與原預定之7 小時工作時間,尚屬相當 ,且依原告上開提出之WWOOF 日本網站說明,亦已說明實 際工作時間尚須配合提供活動農場之季節農忙時間調整, 尚屬合理,況被告尚經日本農場指述有上開工作怠惰等情 ,亦有原告提出之上開日本東昇株式會社102 年9 月2 日 通知對被告解約理由書、102 年8 月26日訴外人蕭佳佳與 JTLINE聯絡人員吳淨雪間手機簡訊往來內容等可稽,故被 告此部分抗辯指述,顯與事實不符,尚非有理,應非可採 。又被告抗辯:原告僅以辦理觀光簽證,未辦打工簽證, 即讓被告在日本違法打工,原告如何要求被告給付違約金 云云,但查原告以觀光簽證辦理被告赴日本參加本件系爭 活動,並未經日本認定有違法入國而禁止被告參與本件活 動之情,且原告亦已提出上開有關參加WWOOF 活動簽證網 路分享資料、日本入國管理局網站服務信箱回覆資料為據
說明並無違法之情,而被告亦未再具體舉證原告有何違反 日本入國簽證之事實,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亦難認有何對 抗原告請求之理,自亦非可採。再被告指述:據日方農家 主人稱,被告在該農場工作,原告有拿被告工作之薪水, 被告在該農場工作算是違法打工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 縱認日方農場有給付款項予日方承辦活動公司或原告,被 告亦未舉證該款項即係其工作之對價報酬,況原告或日方 公司承辦聯繫此活動,當有成本費用及營收支需求,此亦 屬公司經營之正常情況,如日方農場所述給付款項,係屬 付與WWOOF 組織之登錄費、合作之日方公司、原告承辦聯 繫之相關必要費用及合理利潤營收,應為經濟活動之合理 收入,要難以此據為被告有得任意終止活動之正當理由, 是被告此部分抗辯,亦無足據以對抗原告請求,故亦非可 採。另被告抗辯:其離開返台前有告知原告在日方農場負 責人員吳淨雪,經其同意,被告才離開云云,惟此亦經原 告提出上開102 年8 月26日訴外人蕭佳佳與JTLINE聯絡人 員吳淨雪間手機簡訊往來內容等為據,被告上開所辯,已 非可採,況原告主張請求系爭懲罰性違約金3 萬元部分, 尚有因被告因其個人任何行為,已遭農場主人解約之事由 ,此亦有原告提出之上開日本東昇株式會社102 年9 月2 日通知對被告解約理由書等影本為證,是被告此部分抗辯 ,亦不足對抗原告之請求,自亦非可採。
㈡承上所述,原告本件主張固非完全無據,然另查: ⒈原告主張依兩造系爭「暑假遊學體驗契約」附加約定第 3 點約定,被告因於勤務中任意抽煙、不服日方農家指 示抗命等事由,遭日本農場於102 年8 月26日解約,請 求被告賠償給付懲罰性違約金3 萬元,業據其提出上開 日本東昇株式會社102 年9 月2 日通知對被告解約理由 書、102 年8 月26日訴外人蕭佳佳與JTLINE聯絡人員吳 淨雪間手機簡訊往來內容等為據,堪認真實,應屬有據 。惟另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 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核諸本件原告固因被 告個人行為,致日方農場主人解約,而原告亦因此而遭 日方合作公司JTLINE求償違約金,然被告自102 年7 月 8 日起至102 年8 月26日止,亦有依約履行參加系爭活 動,是衡酌被告已付出之勞務情狀,本件原告請求賠償 之違約金,宜按比例扣除此已履行部分,以未履行到期 部分核計賠償違約金,故爰酌予核減原告請求之違約金 應為1 萬2,353元(3萬元×35/85),較為允當。 ⒉至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於返國後發表贊助文章5 次,履
行其約定之廣告協助義務,請求賠償活動費用2 萬元部 分,查兩造上開系爭契約定型化契約條款中「廣告協助 」第1 點係約定「被告須配合原告,在返國後,於指定 的媒體,包含網路、平面等,對此契約之活動,發表『 正面積極』指定之文章內容共計五次」,惟衡酌其約定 內容強制片面約定限制被告僅能發表原告指定之「正面 積極」文章內容,顯有違交易公平原則,且不利於消費 者。按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 等互惠之原則;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 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違 反平等互惠原則者,推定其顯失公平;又定型化契約條 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斟酌契約 之性質、締約目的、全部條款內容、交易習慣及其他情 事判斷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 反平等互惠原則:「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 相當者。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消 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其他顯 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 1 項、第12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消費者保護法施 行細則第13條、第14條分別定有明文。揆諸上揭規定, 原告主張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活動費用2 萬元之上開定型 化契約條款之約定內容,既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顯失 公平等情,自應認該約定內容無效,是原告據以請求被 告賠償系爭活動費用2 萬元,於法即非有據,自難准許 。
四、從而,綜上所述,原告依上開系爭契約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給付違約金1 萬2,353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2 年 9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 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被告聲明,諭知被告如以1 萬2,353 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 條之19規定,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四分 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