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37號
原 告 鍾瑞玲
訴訟代理人 蘇美妃律師
被 告 邱盛鑫即光毅牙醫診所
訴訟代理人 陳正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5 月26日下午5 時30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