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3年度,585號
TPAA,103,裁,585,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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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3年度裁字第585號
上 訴 人 世鷹工程有限公司(原名:川富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惠鴻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被 上訴 人 基隆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通榮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21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原名為川富營造有限公司,嗣於103年4月 18日申請變更公司名稱為世鷹工程有限公司,有上訴人提出 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本院調取之公司及分公司資料查詢 附卷可稽,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上訴人參與被上訴人所辦理「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濱線大 埔交流道聯絡道大華二路拓寬工程-後續工程」採購案,被 上訴人認上訴人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之情事, 遂以102年4月1日基府土壹字第1020029606號函(下稱原處 分)將上訴人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限制上訴人於刊登次 日起三年內皆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截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上 訴人不服,提出異議,經被上訴人102年4月30日基府工土壹 字第1020041248號函維持原處分。上訴人仍不服,提起申訴



,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2年8月23日訴0000000號申訴 審議判斷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法院即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16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 訴人不服,遂提起本件上訴。
四、上訴人主張略以:㈠本件上訴人之分包商謹麒工程有限公司 (下稱謹麒公司)本無直接代理上訴人提出給付之權限及義 務,而謹麒公司未經上訴人同意而直接向審計部臺灣省基隆 市審計室(下稱審計室)提出之實驗紀錄表,本應由上訴人 及監造單位查核後方有向被上訴人提出之可能,依行政罰法 第7條第2項規定及本院100年度8月份第2次庭長法官聯席會 議決議意旨,上訴人縱有受推定之故意過失責任,亦可證明 此種情形上訴人係不可歸責,不應為謹麒公司之行為負偽造 、變造履約文件之責。況上訴人究非偽造變造之行為人或其 所服務、任職之法人,若僅因事實上無法監督之他人行為, 即連帶受到政府採購法第101條之剝奪資格處分,於情於法 均非妥適。㈡謹麒公司為上訴人之分包商,充其量僅為上訴 人於本件契約之履行輔助人,並非系爭工程契約之當事人, 無有特別約定外,無直接代表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履約行為 之權限或義務,則此非契約當事人本人,亦無代表或代理權 限之人所提出者,豈能稱為履約文件?至審計室有權抽查上 訴人已完成工作,因該實驗記錄資料尚未審核,對上訴人而 言,系爭實驗並非已完成工作。又被上訴人審計室能於抽查 時發現謹麒公司之不當行為,原判決何以認為上訴人及監造 單位無法察覺?甚至以「且上訴人亦有可能直接以該文件作 為其已履約之證明文件」此等毫無根據之假設,引為將謹麒 公司自行偽造變造之實驗資料認定為履約文件之理由,認事 用法顯有嚴重錯誤云云。經查,上訴人之上訴理由,雖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有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 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違誤,而非具 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 有具體之指摘。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吳 慧 娟
法官 許 瑞 助
法官 劉 穎 怡
法官 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 秀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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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謹麒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鷹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