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432號
TPSV,103,台聲,432,201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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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三二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陳愛仙與上訴人林周信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一號),扶助被上訴人陳愛
仙,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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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