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四○七號
聲 請 人 邱姿瑛律師(即胡甄芸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胡甄芸與被上訴人胡明立等間請求分割遺產
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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