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393號
TPSV,103,台聲,393,201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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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三號       
聲 請 人 楊桂秋
          樓
上列聲請人因其母馬連芳(已於民國一○三年一月三日死亡)與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三九三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上述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林 大 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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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