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暫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黎桂瑛
相 對 人 莊家慶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一O六年度司家調字第一六一號離婚等事件中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調(和)解成立、撤回、裁判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得依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暨兩造應遵守事項,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原為夫妻關係,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甲 ○○(女,民國000年0月0日生)。聲請人前向本院提起離 婚訴訟,並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由聲請人任之,由本院以106年度司家調字第161號離婚等 事件審理中。嗣兩造就離婚部分達成調解,兩造同意離婚, 但就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何人任之, 則未能達成共識,仍須由本院酌定。而兩造於未成年子女甲 ○○出生後,屢因經濟問題而起口角,相對人自106年4月間 起,禁止聲請人返家並將未成年子女甲○○強制留下,聲請 人欲前往探視、撫育、照顧未成年子女甲○○,屢遭相對人 拒絕。因未成年子女甲○○現為5個月多之幼兒,亟需聲請 人照顧及哺餵母乳,並需緊湊接種疫苗,而相對人早出晚歸 ,無法照顧未成年子女甲○○,為避免未成年子女甲○○可 能遭受重大危害及保護未成年子女甲○○之最佳利益,爰請 求於兩造間酌定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終 結前,就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由聲 請人單獨任之。倘本院未能准許由聲請人暫時行使或負擔未 成年子女甲○○之權利義務,則請求酌定聲請人得於每週五 上午9時起至週日下午5時止,得至相對人住處將未成年子女 甲○○接回同住照顧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 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 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 之」、「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 、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家事事件法第85條 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 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
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定有明文。三、經查:
聲請人主張兩造原為夫妻,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甲○○,而 聲請人業向本院提起離婚訴訟並請求酌定甲○○權利義務之 行使或負擔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出生證明書、家 事起訴狀等件在卷可參,且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早出晚歸,無法照顧未成年子女甲○○ ,未成年子女甲○○亟需聲請人哺餵母乳及帶同接種疫苗等 情,然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台中市私立龍眼林社會福利慈善 事業基金會對兩造及未成年子女甲○○進行訪視,其結果略 以:據本會訪視瞭解,聲請人乃係因未成年子女甲○○尚年 幼,應多需要母乳的提供以讓其更健康的成長,及相對人及 相對人母親有抽菸之情形,恐影響未成年子女甲○○健康, 相對人亦有阻擋聲請人探視未成年子女甲○○,遂提出本件 暫時處分之聲請。然經本會評估,雖就一般認知上,母乳應 較配方乳更能提供未成年子女甲○○發育所需之營養,然經 兩造陳述,過去未成年子女甲○○亦係以母乳搭配配方乳方 式餵食,故難稱未成年子女甲○○目前無法飲用母乳,將致 其無法維持生命發展。又相對人表示其與母親抽煙時會自行 離開客廳,避免未成年子女甲○○吸食二手菸,本會認為相 對人就現階段陳述之相關照護、保護措施內容尚屬合理,且 訪視時觀察相對人、相對人母親及相對人大妹與未成年子女 甲○○互動亦屬親密,目前未成年子女甲○○受照顧並無不 妥之處,又相對人宣稱其並不會阻擋聲請人探視未成年子女 甲○○,兩造目前亦可透過LINE協調會面探視方式,目前聲 請人確實仍可至相對人住家探視未成年子女甲○○,故綜合 前述,在親權部分,本會認為本件應無核發暫時處分之必要 性等語,有該基金會106年7月10日財龍監字第1060829號函 所附暫時處分訪視報告在卷可稽。
本院參酌前開訪視調查結果,認未成年子女甲○○現與相對 人同住,由相對人及其家人照料,並無照顧不當之情,且相 對人均有按期帶未成年子女甲○○接種疫苗,亦有相對人所 提預防接種時程及紀錄表在卷可查。而未成年子女甲○○現 年僅5個多月,亟需熟悉之依附對象陪伴照顧,且其自出生 後均居住於相對人之住所,熟悉相對人之生活環境,與相對 人之家人亦互動親密,而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明 相對人現有顯然未盡保護照顧未成年子女甲○○之情形,則 本院認聲請人聲請將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暫定由聲請人任之,並無必要性或急迫性,是聲請人此部 分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惟就聲請人另請求暫定探視權部分,本院審酌兩造就聲請人 與未成年子女甲○○之探視時間,並無明確之協議,且曾因 此而起爭執,有聲請人所提兩造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參。又 兩造間前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之審 理尚需相當之時間進行,為避免兩造於本案審理期間,就未 成年子女甲○○探視事宜再生無謂爭執,並為滿足未成年子 女甲○○對於父母關愛之同等需求,避免未成年子女甲○○ 現由相對人照顧而對聲請人感到陌生、排斥,致有剝奪未成 年子女甲○○接受母愛之虞,並兼顧未成年子女人格之正常 發展,滿足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甲○○間親情之交流,本院 認在兩造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裁判確定 或終結前,應有以暫時處分方式,使聲請人得以與未成年子 女甲○○會面交往之必要。審酌未成年子女甲○○現尚年幼 ,避免太過於頻繁變動其居住環境及生活作息而造成適應困 難衍生身心不適狀況,並參酌兩造對於探視方式所提具之意 見後,爰酌定聲請人得依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及應遵守事 項,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相對人不得拒絕或以不 當方式妨礙聲請人探視權之行使。
四、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 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湘惠
附表:
聲請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及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時間:
每月第1週、第3週週五上午9時起至週日下午5時止,聲請人 得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並得帶回同住。二、方式:
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實施日,應由聲請人或 其指定之家人前往相對人住處接回未成年子女甲○○;會面 交往完畢,亦由聲請人或其指定之家人將未成年子女甲○○ 送回相對人住處;如兩造可達成共識,亦可另行協議約定交 付子女之地點。
三、兩造應遵守事項:
兩造均不得有危害未成年子女甲○○身心健康之行為。 如未成年子女甲○○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而相對 人無法就近照料時,聲請人應為必要之醫療措施,而聲請人 在會面交往實施中,需善盡對未成年子女甲○○保護教養之 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