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五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原名黃
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原名黃光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具保 人甲○○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 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 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國 九十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淑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文琪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