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2年度,95號
IPCA,102,行專訴,95,2014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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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95號
10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李秋成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黃宗信   
陳國衍   
參 加 人 尹佐國   
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
複代理人  張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2 年7 月3 日經訴字第102061035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3年11月26日以「馬達」向被告原處分機關經 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9項,經該 局編為第93136448號審查,准予專利,發給發明第I247086 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尹佐國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 22條第4 項及第26條第2 、3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 告旋於95年12月22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 ,以該更正本與原公告本相較,未變更實質為由,准予更正 ,並依該更正本審查,核認系爭專利無違前揭專利法規定, 於98年10月29日以(98)智專三(三)05052 字第98206904 2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99年4 月27日經訴字第9906055600 號 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參加人仍不服,迭向本院提起行 政訴訟。經本院審認,系爭專利95年12月22日申請專利範圍 更正本第29、30、40、41項之更正已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不應准予更正,遂以99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判決撤銷前揭 行政處分及訴願決定。被告依該判決意旨函請原告更正,原 告於100 年11月11日再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參加人則 於101 年2 月6 日補充舉發理由及證據。案經被告審查准予 更正,且認更正後系爭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



之規定,於101 年12月28日以(101 )智專三(三)05052 字第101215 323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 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02 年 7 月3 日經訴字第102061035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 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 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 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
(一)證據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
1、證據3 之C 型扣環60實質上呈扁平式的中空環狀平面結構 而不具有儲液壁,且其僅利用含油軸承30及導磁蓋71夾抵 其外環部分而使其扣接於軸心53之溝槽54上並位於含油軸 承30上方,因此,證據3 並未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所載之「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以及「其中該油 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 等技術特徵及連結關係。
2、當證據3 之馬達倒置且於運轉時或運轉一段時間後停止運 轉時,由於C 型扣環60僅為整體扁平的平面結構,其僅能 暫時阻擋部分之潤滑油,且C 型扣環60與含油軸承30及軸 心53之間勢必存有空隙,因此潤滑液不可避免地將由扣環 60與軸心53之間的溝槽54與空隙流失,並無法如同系爭專 利之油封25因具有立體壁面結構之第一儲液壁251 ,系爭 專利不管馬達正置或倒置、運轉或停止運轉,均可阻擋及 導引大部分潤滑液至油封(如第一儲液槽)中,以使油封 具有儲存潤滑油以利回收利用之功效(見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9 頁及第四圖所示),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馬達相較於證據3 所揭示者當然具備進步性。 3、證據3 為了使扣環60與含油軸承30、軸心53之間具有第一 道簡易油封結構,且轉子可順利運轉,勢必需對含油軸承 30進行部分挖空,如此除增加製作工序及提高製造成本外 ,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可阻擋潤滑液全數溢出之功效。然 而,系爭專利之油封25係固定設置於基座20上,可使油封 25 高 於軸承23之頂部表面,進而使油封25與軸承23間具 有較大之儲液空間(如第一儲液槽252 )。是以,二者之 結構與功效不同,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難藉 由證據3 之教示而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結構,因此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進步性。
(二)證據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9 項不具進 步性:




1、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3 相較具有進步性 ,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第2 至9 項自具進步 性。
2、證據3 僅揭露扣環62、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 簡易油封結構,並未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4 項「第一儲液壁係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 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所形成之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 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之技術特徵,且系 爭專利之油封25之第一儲液壁251 及第一儲液槽252 無論 於馬達正置或倒置以及運轉或停止運轉時皆具有阻擋、儲 存及回收潤滑液之功效,此非證據3 之第一道簡易油封結 構所能達成者。
3、證據3 僅揭露扁平的C 型扣環60,並未揭露及教示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第一儲液壁係自該油封向該軸心 方向延伸後彎曲,其末端朝向該基座處」之技術特徵。此 外,如證據3 之馬達倒置且於運轉時或運轉一段時間後停 止運轉時,潤滑液將由扣環60與軸心53之間的溝槽54與空 隙流失,證據3 之扣環60顯然無法達到相似之功效。 4、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而言,證據3 雖然具有第 二道油封結構,然其係將磁鐵70設置於扣環60上方以及固 定於導磁蓋71中,再將導磁蓋71以緊配等方式固定於該軸 承套20之固定槽22中,藉由呈半固體狀及圓環狀之磁流體 80鄰接於該磁鐵70並與其產生磁場,利用其交互作用的磁 力使磁流體80緊密的吸附於軸心53與導磁蓋71及磁鐵70的 間隙,以形成第二道油封的回路。明顯地,系爭專利之第 二儲液槽242 係藉由轉子22之第二儲液壁241 與軸心24定 義形成,證據3 則是以磁鐵70、磁流體80及軸心53利用磁 力作用而構成第二道油封結構,二者之結構、連結關係、 作用原理及功效不同。
5、證據3 所揭露之扣環60係利用含油軸承30及導磁蓋71夾抵 其外環部分而使其扣接於軸心53之溝槽54上,並位於含油 軸承30上方,並未揭露及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該油封更包含一固定部,係用以使該油封套合於該基 座上」之技術特徵,且證據3 亦無法達到系爭專利之功效 。
(三)證據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17項不具進 步性:
1、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3 相較具有進步性 ,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第12、17項自具進步 性。




2、被告已認定證據3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3 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乃為第13項 之直接附屬項,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相較於證 據3 必具有進步性。然被告於該審定理由中卻以證據3 之 容置空間和軸心具有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相同 特徵和作用而否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7項之進步性 ,明顯地有審查矛盾之違誤。
(四)證據1 組合證據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至 17項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0至17項乃為第1 項之附屬項 ,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具有進步性,直接或間 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第10至17項相較於證據1 及證據 3 之組合自具進步性。
2、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而言,證據3 並未揭露儲 液底槽及其斜面,又證據1 並未揭露及教示「儲液底槽包 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 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 之功效,是其組合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 不具進步性。
3、證據3 並未揭露儲液底槽,亦未揭露斜面為圓弧延伸斜面 或徑向延伸斜面、儲液底槽可與基座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 或可以與軸心結合而同步旋轉等技術特徵,證據1 未揭露 及教示「儲液底槽包括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 、「斜面為圓弧延伸斜面或徑向延伸斜面」、「儲液底槽 可與基座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或可以與軸心結合而同步旋 轉」之技術特徵及達到當軸心旋轉時可藉由斜面使潤滑液 由軸心與軸承間回收利用之功效,故其組合無法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15、16、17項不具進步性。(五)證據3 或證據1 、3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8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1 或3 均無揭露與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 所載之「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其中該油封包含一 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該第 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 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及「一儲液 底槽,係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用以儲存該潤滑液,其 中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等技 術特徵及連結關係,故證據3 或證據1 、3 之組合不足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不具進步性。(六)證據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至29項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相較於證據3 具有進步性 ,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8項之附屬項第22至29項自具進步 性。
(七)證據1、3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至29 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相較於證據1 、3 之組合 具有進步性,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8項之附屬項第22至29 項自具進步性。
(八)證據3 或證據1 、3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30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1或3均無揭露與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0項所 載之「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且包含一固定部,用以使該 油封套合於該基座上」、「其中該油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 ,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及「一儲液底槽,係 位於該軸心的一頂端處,其中該儲液底槽包含一斜面,該 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等技術特徵及連結關係,自不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0項不具進步性。(九)證據3 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1至37、39、40 、42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0項與證據3 相較具有進步性, 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30項之附屬項第31至37、39、40、42 項自具進步性。
(十)證據1 、3 之組合不足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1至 42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0項與相較於證據1 、3 之組合 具進步性,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30項之附屬項第31至42項 自具進步性。
(十一)並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三、被告抗辯:
(一)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7項不具進 步性:
1、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3 所揭露之技術內容 相比對,系爭專利之「基座、軸承、油封、轉子、驅動部 」等構件與證據3 之「基座10、含油軸承30、扣環60、轉 子50、線圈組40」構件可相對應。且進一步比較系爭專利 之油封與證據3 之扣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 未敘明油封之形狀,而證據3 之扣環60雖不若系爭專利之 油封係固定於基座上且具有「第一儲液壁」之結構,惟扣 環60乃係以扣接之方式固定於該軸心53之溝槽54上,且位



於該含油軸承30上方,使該扣環60可大致遮蔽該容置空間 21上端,俾藉該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 道簡易油封結構(參證據3 說明書第8 頁第22行),已揭 露系爭專利將油封固定於基座上,軸心相對於油封之位置 有一凹陷部,由油封(及其第一儲液壁)、軸承、軸心形 成一空間,用以儲存由軸心與軸承間溢出之潤滑油之技術 特徵,二者均具改善自我潤滑之功效,故馬達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顯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而系爭專利第一儲液壁之結 構,則係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者,欲增進儲液空間之 效果時,所能輕易思及之技術。綜上,證據3 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2、有關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17項之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進一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包含有潤滑液 。惟此已為證據3 之含油軸承30或由扣環60、含油軸承30 與軸心53間形成之油封結構所揭露。
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進一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承係固定於該基座之一軸孔中 。惟此已見於證據3 說明書第8 頁第4 行以下「該含油軸 承30(相當於系爭專利之軸承)係容置於該軸承套20(相 當於系爭專利之軸孔)之容置空間21內部」。 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進一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第 2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第一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 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 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之間溢出之潤滑液。惟其形 成儲液空間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3 藉該扣環60、含油軸 承30與軸心53間所形成之油封結構所揭露,而使扣環60增 加延伸之第一儲液壁之技術特徵,則係所屬技術領域具通 常知識者,欲增進儲液空間之效果時,所能輕易思及之技 術。
⑷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5 項進一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第 4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第一儲液壁係自該油封向該軸心 方向延伸後彎曲,其末端朝向該基座處。惟使扣環60增加 延伸之第一儲液壁之技術特徵,乃係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 知識者,欲增進儲液空間之效果時,所能輕易思及之技術 。
⑸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進一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第 4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位於凹陷該 軸心之表面處,該第一儲液壁之外側面與該軸心之該凹陷



部之間,具有一第一間隙。而證據3 之扣環60乃係以扣接 之方式固定於該軸心53之溝槽54上,扣環60與溝槽54間亦 具有一間隙。
⑹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進一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第 6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轉子更包含一第二儲液壁,位於 該轉子與該軸心的連接處,該第二儲液壁與該軸心之間形 成一第二儲液槽,用以回收自該第一間隙溢出之潤滑液。 證據3 說明書第9 頁第8 行載明「該磁流體80係以具有導 磁性之材質製成,其係呈半固體狀,該磁流體80係呈圓環 狀,並設置於該磁鐵70與轉子50之軸心53間,該磁流體80 係鄰接於該磁鐵70,故磁流體80與磁鐵70間可產生磁場, 磁流體80與磁鐵70交互作用所產生的磁力,可使該磁流體 80緊密的吸附於軸心53與導磁蓋71及磁鐵70的間隙,藉以 形成磁性(第二道)油封的回路」,故已揭露系爭專利第 二儲液空間之技術特徵。
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8 項進一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第 第1 項所述之馬達,該油封更包含一固定部,係用以使該 油封套合於該基座上。證據3 之扣環60乃係以扣接之方式 固定於該軸心53之溝槽54上,二者固定方式雖有不同,惟 均係固定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三者間之相對位置 ,已達成形成儲液空間之技術,二者技術手段實屬相同, 且系爭專利之固定部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 ⑻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進一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第 2 項所述之馬達,該油封更包含一延伸部,該延伸部與該 轉子間形成一第二間隙,用以散逸多餘之潤滑液。證據3 說明書第9 頁第8 行之際載已揭露該項第二儲液空間之技 術特徵,業如前述,磁性油封與轉子50之軸心53間即具有 一間隙。
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進一步界定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該馬達更包含複數個扇葉,該 些扇葉係連接於該轉子外側,當該馬達運轉時,會帶動該 些扇葉旋轉。證據1 之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及第 1 圖,已揭示有馬達1 包含扇葉18,轉子12旋轉時帶動扇 葉18之構造。
⑽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進一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第 10項所述之馬達,該馬達更包含一外框,連接於該基座, 並包覆該些扇葉。證據1 之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 已揭示有基座10可連接一外框19,用以改善扇葉18旋轉時 所產生流場之技術。
⑾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進一步界定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驅動部包含一線圈以及 一磁塊,該線圈與該磁塊分別位於該基座與該轉子上,且 相對應設置,以使該馬達運轉。證據3 說明書第8 頁已揭 示套設於軸承套20外部之線圈組40及設置於轉子50之永久 磁鐵52之構造,證據1 之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之 驅動部16亦同。
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進一步界定申請專利範圍第 2 項所述之馬達,該馬達更包含一儲液底槽,係位於該軸 心的一頂端處,用以儲存潤滑液,其中該儲液底槽包含一 斜面,該斜面環繞該軸心設置;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4、15項係界定該斜面係為圓弧延伸斜面或徑向延伸斜 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6、17項則係界定儲液底槽 可與該基座係以一體成型的方式製成,或可以與該軸心結 合而同步旋轉。然證據1 之系爭專利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 已揭示基座10上包含一儲液底槽100 (即與基座以一體成 型之方式製成),位於軸心14的頂端處,可用以儲存潤滑 液之技術內容;而儲液底槽之斜面之技術特徵,則係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為使儲存於儲液底槽之潤滑 液順著軸心旋轉而上升至軸心與軸承之間,依證據1 揭示 的儲液底槽100 位於軸心14的頂端處之技術內容所能輕易 完成者。而將斜面設計為圓弧延伸斜面或徑向延伸斜面之 技術,亦或將儲液底槽改與軸心結合而同步旋轉,均為所 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能輕易思及。
⒀綜上所述,證據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至 9、12、17 不具進步性,證據1 、3 之組合可證明申請專 利範圍第10至17項不具進步性。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第19至29項不具進步性: 1、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8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之「基座、軸承、轉子、油 封、驅動部」等構件與證據3 之「基座10、含油軸承30、 轉子50、扣環60、線圈組40」構件可相對應。且證據3 藉 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 (參證據3 說明書第8 頁第22行),已揭露系爭專利將油 封固定於基座上,軸心相對於油封之位置有一凹陷部,由 油封(及其第一儲液壁)、軸承、軸心形成一空間,用以 儲存由軸心與軸承間溢出之潤滑油之技術特徵,二者均具 改善自我潤滑之功效,業如前述。而系爭專利之儲液底槽 及其斜面之構件,則已為其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即證據 1 )所揭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為使儲存於儲



液底槽之潤滑液順著軸心旋轉而上升至軸心與軸承之間, 當可依證據1 揭示的儲液底槽技術內容而輕易改變完成, 復如前述。是以,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不具進步性。
2、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至29項不具進 步性;證據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申請專利範圍第19至29 項不具進步性:
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項至29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 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獨立項之附屬項,證據3 或組合證據 1 、3 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項不具進步 性,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至29項所界定之附屬技 術特徵,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4、15、16、17、3 、5 、6 、7 、8 、9 、12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相同,而該 等附屬技術特徵分別為證據1 、3 所揭露或可輕易改變完 成,亦已如前述,故證據3 應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22至29項不具進步性,證據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申 請專利範圍第19至29項不具進步性。
(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0項、第31至42項不具進步性: 1、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30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0項之「基座、軸承、轉子、油 封、驅動部」等構件與證據3 之「基座10、含油軸承30、 轉子50、扣環60、線圈組40」構件可相對應。且證據3 藉 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道簡易油封結構 (參證據3 說明書第8 頁第22行),已揭露系爭專利將油 封固定於基座上,軸心相對於油封之位置有一凹陷部,由 油封(及其第一儲液壁)、軸承、軸心形成一空間,用以 儲存由軸心與軸承間溢出之潤滑油之技術特徵,二者均具 改善自我潤滑之功效,業如前述。而系爭專利之儲液底槽 及其斜面之構件,則已為其說明書所載先前技術(即證據 1 )所揭露,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為使儲存於儲 液底槽之潤滑液順著軸心旋轉而上升至軸心與軸承之間, 當可依證據1 揭示的儲液底槽技術內容而輕易改變完成, 亦已如前述。是以,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3 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0項不具進步性。
2、證據3 應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1至37、39、40 、42不具進步性,證據1 、3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31至42項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1至42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申請 專利範圍第30項獨立項之附屬項,證據3 或組合證據1 、



3 已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0項不具進步性, 又申請專利範圍第31至42項所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與申 請專利範圍第2 、3 、4 、5 、6 、7 、9 、12、14、15 、16、17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相同,而該等附屬技術特徵分 別為證據1 、3 所揭露或可輕易改變完成,復如前述,故 證據3 應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1至37、39、40 、42不具進步性,證據1 、3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31至42項不具進步性。
(四)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部分:
(一)證據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
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3 所揭露之技術 內容,系爭專利等構件與證據3 之「基座10、含油軸承30 、扣環60、轉子50、線圈組40」構件可相對應。證據3 之 扣環60係以扣接之方式固定於該軸心53之溝槽54上,且位 於該含油軸承30上方,使該扣環60可大致遮蔽該容置空間 21上端,俾藉該扣環60、含油軸承30與軸心53間形成第一 道簡易油封結構,已揭露系爭專利將油封固定於基座上, 軸心相對於油封之位置有一凹陷部,由油封(及其第一儲 液壁)、軸承、軸心形成一空間,用以儲存由軸心與軸承 間溢出之潤滑油之技術特徵,二者均具改善自我潤滑之功 效,故馬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3 顯能 輕易完成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技術特徵;而系 爭專利第一儲液壁之結構,則係所屬技術領域具通常知識 者,欲增進儲液空間之效果時,所能輕易思及之技術。且 系爭專利之設計乃係使軸承之高度低於軸孔,二者均運用 軸承與軸孔(即證據3 之含油軸承30與軸承套20)之高度 差以產生儲液空間,技術手段實屬相同。
(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17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 1 項獨立項之附屬項,其技術特徵已分別為證據3 或證據 1 、3 之組合所揭露,是證據3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至9 、12、17項不具進步性,證據1 、3 之組合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0至17項不具進步性。(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8至29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3 或證據1 、3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8項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9至29項 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18項獨立項之附屬項,其等所界定 之附屬技術特徵與第14、15、16、17、3 、5 、6 、7 、 8 、9 、12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相同,而該等附屬技術特徵



分別為證據1 、3 所揭露或可輕易改變完成,故證據3 應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2至29項不具進步性,證 據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第19至24、26至29項不具進步性 。
(四)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0至42項不具進步性: 證據3 或證據1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30項不具進步性,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1至42 項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第30項獨立項之附屬項,其等所界 定之附屬技術特徵與第2 、3 、4 、5 、6 、7 、9 、12 、14、15、16、17項之附屬技術特徵相同,而該等附屬技 術特徵分別為證據1 、3 所揭露或可輕易改變完成,故證 據3 應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1至37、39、40、 42項不具進步性,證據1 、3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31至42項不具進步性。
(五)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上開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系爭專 利說明書(見本院卷第85至114 頁)、專利舉發申請書(見 舉發卷一第48至49頁)、專利更正申請書(見舉發卷二第69 至77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審定書(見本院卷第 50至65頁)、經濟部訴願決定書(見本院卷第66至84頁)、 在卷可稽,堪認為真正。
六、經核本件兩造爭點為:證據3 或證據1 、3 之組合可否證明 系爭專利各請求項不具進步性?本院判斷分述如下:(一)查系爭專利係於93年11月26日申請,經審定核准專利後, 於95年1 月11日公告等情,有系爭專利專利說明書附卷可 參(見本院卷第85至114 頁),因此,系爭專利有無撤銷 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 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為斷(下稱93年專利法)。次按利 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 ,得依93年專利法第21條、第22條第1 項規定申請取得發 明專利。復按發明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得依同法申請取得 發明專利,同法第22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發明有違反同 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 機關舉發之(同法第67條第1 項)。準此,系爭專利有無 違反同法第22條第4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其專利權,依法 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具證據證明之,倘其證據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應為舉發成立之 處分。
(二)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1、系爭專利係有關於一種馬達,包含一種油封,該油封具有 第一儲液壁,位於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用以回收潤 滑液,避免大量潤滑液外流,改善自我潤滑之功效;此外 ,本發明之馬達,亦包含具有一特殊設計之斜面之儲液底 槽,當軸心旋轉時,可以增加潤滑液的使用效率,改善了 自我潤滑的功效。」(見本院卷第88頁系爭專利說明書中 文摘要)。其主要示意圖如附圖一所示。
2、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曾於95年12月22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更正(第一 次更正),經本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68號判決認有實質變 更原申請專利範圍之情事而撤銷原處分及原訴願決定,被 告機關依該判決意旨重為審查,原告於100 年11月11日重 新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第二次更正),該更 正內容係將前開判決認定已變更實質之請求項部分作刪除 ,即將系爭專利原申請專利範圍第24、25項併入第18項、 原第41項併入第34項(即第二次更正後之第32項),並刪 除原申請專利範圍第31、32、43、44項,該更正經被告機 關審認符合93年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 ,而准予更正並另行公告,並依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為 審查。是本件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42項,其中第1 、18 、30項為獨立項,其餘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上開獨立項之 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①第1 項:一種馬達,該馬達包含:一基座;一軸承,固定 於該基座上;一油封,固定於該基座上;一轉子,該轉子 包含一軸心,該軸心依序穿過該油封與該軸承,其中該油 封包含一第一儲液壁,位於該軸心之一凹陷部之相對處; 以及一驅動部,位於該轉子與該基座之間,用以驅動該轉 子。
②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心 與該軸承之間包含有潤滑液。
③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軸承 係固定於該基座之一軸孔中。
④第4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第一 儲液壁自該油封延伸出來,該第一儲液壁之內側面與該油 封之間形成一第一儲液槽,係用以回收自該軸心與該軸承 之間溢出之潤滑液。
⑤第5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第一 儲液壁係自該油封向該軸心方向延伸後彎曲,其末端朝向 該基座處。
⑥第6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第一



儲液壁之外側面位於凹陷該軸心之表面處,該第一儲液壁 之外側面與該軸心之該凹陷部之間,具有一第一間隙。 ⑦第7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轉子 更包含一第二儲液壁,位於該轉子與該軸心的連接處,該 第二儲液壁與該軸心之間形成一第二儲液槽,用以回收自 該第一間隙溢出之潤滑液。
⑧第8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該油封更包 含一固定部,係用以使該油封套合於該基座上。 ⑨第9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馬達,該油封更包 含一延伸部,該延伸部與該轉子間形成一第二間隙,用以 散逸多餘之潤滑液。
⑩第10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該馬達更包 含複數個扇葉,該些扇葉係連接於該轉子外側,當該馬達 運轉時,會帶動該些扇葉旋轉。
⑪第11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馬達,該馬達更包 含一外框,連接於該基座,並包覆該些扇葉。
⑫第12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馬達,其中該驅動 部包含一線圈以及一磁塊,該線圈與該磁塊分別位於該基 座與該轉子上,且相對應設置,以使該馬達運轉。 ⑬第13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馬達,該馬達更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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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