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2年度,112號
IPCA,102,行專訴,112,201404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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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12號
民國103年3月2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楊能宇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徐七冠   
參 加 人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麗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 代 理人 廖正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2 年8 月26日經訴字第102061047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依職權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98年2 月9 日以「百葉窗改良構造」向被告申請 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經被告編為第98201848號 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58197 號專利(下 稱系爭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於99年11月9 日以系爭專利違 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及第107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 定,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以102 年3 月28日(102 )智專三(三)06020 字第102203836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 為「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 提起訴願,經經濟部102 年8 月26日經訴字第10206104740 號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 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並主張: ㈠系爭專利為非職務上所完成之新型:
原告95年6 月1 日至96年5 月31日期間任職於參加人總經理 室,由參加人組織系統、薪資表及請假單可確定產品研發並 非原告職務雇用契約與義務。原告未使用參加人資源與經驗 ,係另於95年6 月25日台南社大志工隊旅遊靈感,在95年7 月2 日完成職務外創作,並有明確的設計意象與內容及具體 的人、事、時、地、物可證實真實性。且原告依專利法第8 條以97年3 月26日工程圖,完成職務外書面告知義務,並當



面告知參加人職務外創作過程,97年5 月6 日電子郵寄告知 ,通知其願善意轉讓職務外專利申請權給參加人。參加人在 原告書面告知職務外創作後,六個月內未對原告職務外創作 表示異議,也未要求再次告知創作過程的必要。參加人確知 原告97年3 月26日於95年6 月1 日、95年7 月2 日完成之設 計為職務外設計,且參加人王祖平徐吉祥等員可佐證此為 真實。且參加人所提證據可證明其並非適格舉發人,被告之 審定違背專利法對舉發人資格之規定。
㈡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 、2 項,具新穎性、進步性、利用性 :
⒈原告在原創與申請書表達,系爭專利的新穎性、進步性, 在於半開放式的傳動結構及如觸控手機直接撥動葉片等特 性,並由參加人採購單證明具可利用性。系爭專利組成內 容異於舉發證據13及舉發證據14之封閉式結構與間接傳動 葉片開合。
⒉系爭專利為開放的空間及以手直接進行葉片合傳動,可證 明系爭專利申請範第1 、2 項,具新穎性、進步性、利用 性。參加人為百葉窗的跨國公司,系爭專利的新穎性由電 子郵件即訴證8-1 可得知其新穎性。又沖壓模具採購單為 參加人的商業實施要約,在原告提出職務外創作之後,可 得知新穎性。又系爭專利如同觸控式手機直覺式的使用體 驗,直接驅動葉片,來進行葉片的開合,與舉發證據13 由handle間接驅動葉片有明顯的不同,且室內使用者看不 到傳動的把手(傳動介面),提升美觀的進步性。又參加 人採購單的商業實施要約,可明確印證系爭專利具有產業 利用性。因室內使用者看不到把手或旋鈕傳動介面,增加 了室內設計師的美感發揮空間,降低通路或零售廠商的客 服維修成本。
⒊系爭專利運用ARIZ非計算性邏輯2-2 應用系統外的可用能 量,及TRIZ理論10. 預先作用原則等,進行低摩擦力的角 度設計,使產品的開闔如同觸控式手機直覺式的使用體驗 係直接驅動葉片來進行葉片的開合功能。此即為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請求內容,與舉發證據13、14不同 。
⒋基於TRIZ理論將傳動機構半嵌入式薄片化設計,系爭專利 主要發想自複合材料發明原則及ARIZ 2-2之應用系統外可 用資源的提示。系爭專利之半嵌入式百葉窗旋轉機構,運 用TRIZ理論及複合材料所具有的單位高強度特質、簡潔的 連動桿結構運動、葉片與側桿的間隙公差,與ARIZ非計算 邏輯完成如同觸控式智慧手機般,由操作者直接撥動葉片



,進行葉片旋轉開合的創新,相對於前拉桿式的連動拉桿 及嵌入式百葉窗旋轉機構旋鈕的前案設計,需透過拉桿或 旋鈕來間接啟動葉片的開合,為先前市場所未見,而具專 利的新穎性。又半嵌入式百葉窗旋轉機構設計應用TRIZ理 論融合了前拉桿式的簡潔力學設計及隱藏式傳動結構設計 的美觀,提昇了旋轉式百葉窗的產品進步性,非顯能輕易 所完成,而具專利的進步性。半嵌入式百葉窗旋轉機構設 計,在產品生命週期流程的過程中,可提昇產品關係夥伴 的利益,具有商業化的價值,非顯能輕易所完成,而具專 利的產業利用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系爭專利為職務上所完成之新型:
⒈依舉發證據2 至12,原告提出專利申請時(申請日為98年 2 月9 日),其仍任職於參加人。由於95年6 月16日至99 年10月31日原告任職於參加人,且於98年2 月9 日任職期 間申請專利,原告於任職參加人期間利用公司資源及職務 上工作所接觸之技術,且於僱傭關係存續中完成創作並提 出專利申請,若其工作契約對專利申請權無相關約定,則 專利申請權應歸雇用公司所有。
⒉且原告不否認系爭專利係獲得公司中多位員工之技術協助 及相互討論,且該等協助及討論內容涉及系爭專利有關隱 藏式連動桿等主要技術特徵,由參加人員工謝昇宏之證述 可知原告於參加人公司繪製圖檔,以公司名義採購或以公 司材料製作模具、成品。原告於系爭專利創作期間利用公 司資源,領有公司薪水,均可證明其任職於參加人。 ㈡舉發證據13及證據14及證據15之組合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2、3 項均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3圖式已揭露框架內設有若干葉片,葉片藉由一支軸 樞設於框架上,葉片可依支軸行角度偏轉,連動桿隱藏於 收納空間的凹部,該連動桿為長條狀,其上設有若干對應 葉片的貫穿孔,可藉由樞栓穿越貫穿孔而結合於葉片的側 端外緣,連動桿得串接每一葉片,使之藉由操作偏轉其中 一葉片同步帶動其他葉片行角度偏轉,而當若干葉片同步 偏轉呈閉合狀態時,連動桿則可隱藏收納於框架與葉片之 間。證據13、14具有藉此組構成一提高整體造型美觀性及 耐用性之百葉窗構造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為其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舉發證據13、14之先前技術顯能 輕易完成,故證據13、1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⒉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係進一步界定「該框架之



其中一框柱內側面形成有一凹部,俾提供連動桿一隱藏收 納空間者」,證據13已揭示框柱內側面形成有一凹部,提 供連動桿一隱藏收納空間。是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2 項附加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3,且證據13亦具有藉 此組構成一提高整體造型美觀性及耐用性之百葉窗構造之 功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第2 項 依附於第1 項,其技術特徵已見於證據13、14中,而兩者 不同處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2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13、 14 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係進一步界定「該框架與葉 片乃係於一金屬型材外包覆有一PVC 發泡層所製作成型者 」,證據 15之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已揭示於窗簾 葉片基層外包覆一發泡層製作成型之技術特徵,其表層原 料主要係由PVC 粉(即聚氯乙烯粉,俗稱乳化粉)混合PO P 可塑劑、S52 可塑劑、安定劑、發泡劑、石灰粉(Ca03 )等而成,是以證據15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進一步界定之附屬技術特徵,且證據13至15亦具有藉此 組構成一提高整體造型美觀性及耐用性之百葉窗構造之功 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第3 項依 附於第1 項,其技術特徵已見於證據13、14及15中,而兩 者不同處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3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 13、14及15之組合顯能輕易完成,故不具進步性。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 ㈠依據舉發證據2 至12,可以清楚證明系爭專利係原告任職於 參加人的僱傭關係存續期間(95年6 月16日至99年10月31日 ),與其他員工共同利用公司資源及職務上工作所完成之新 型,故系爭專利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參加人,原告 顯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被告審查認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至3 項違反核准處分時所適用之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無誤。證據2 為原告的勞工保險卡,證據3 為參加人向臺南縣政府報請核備的資遣員工通報名冊,依據 證據2 及3 足資證明原告自95年6 月16日至99年10月31日期 間任職於參加人,系爭專利的申請日為98年2 月9 日,系爭 專利顯然是原告於僱傭關係存續期間所提出申請之新型。再 依據證據4 、5 及6 足資證明系爭專利的「隱藏式拉桿」之 設計,為原告在「窗簾廠」工作時,於職務上與多位員工共 同研發完成之新型。再依據證據7 至10,可以進一步證明系 爭專利確實為參加人的窗簾廠的多位員工( 包含原告) 於職



務上所共同完成之新型,並且是在工作時間內,利用參加人 提供的資源及財產所完成的產品研發設計,再依據證據11及 12 所 揭示的內容,足資證明原告在僱傭關係中之工作事項 ,包含對於窗簾產品的研究設計及繪製圖檔等工作內容,系 爭專利確實為原告在受雇期間於職務上與其他員工共同研發 完成之新型,故系爭專利的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參加人 。
㈡結合證據13及證據14,已經充分揭露系爭專利於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所界定的構造特徵,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⒈將系爭專利的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的技術特徵,與 證據13所揭露的技術內容相比對,可以清楚顯示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定技術特徵,已對應揭露於證據 13之框架內設有若干葉片,葉片藉由一支軸樞設於框架上 ,葉片可依支軸行角度偏轉,連動桿隱藏於收納空間的凹 部,該連動桿為長條狀,其上設有若干對應葉片的貫穿孔 ,可藉由樞栓穿越貫穿孔而結合於葉片的側端外緣,連動 桿得串接每一葉片,使之藉由操作偏轉其中一葉片同步帶 動其他葉片行角度偏轉,而當若干葉片同步偏轉呈閉合狀 態時,連動桿則可隱藏收納於框架與葉片之間之技術內容 ,並且證據13同樣具備達到提高整體造型美觀性及耐用性 之百葉窗構造之功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界 定的技術特徵僅為證據13的簡單變化且不具備無法預期之 功效。並且證據14同樣具備達到提高整體造型美觀性及耐 用性之百葉窗構造之功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所界定的技術特徵僅為證據14的簡單變化且不具備無法預 期之功效。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附屬項。證據13之各圖式,已經揭露出其中一框柱內 側面形成有一凹部,俾提供連動桿一隱藏收納空間的構造 設計;因此,在結合證據13及14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項不具進步性的基礎下,結合證據13及14 可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第2 項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15於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均清楚揭露出一種 窗簾葉片係由一基層及一表層所組成,該表層原料主要係 由PVC 粉(即聚氯已烯粉,俗稱乳化粉)混合POP 可塑劑 、S52 可塑劑、安定劑、發泡劑、石灰粉(Ca03)等而成 ,證據15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進一步界定 之附屬技術特徵,並且證據13至15同樣具備提高整體造型 美觀性及耐用性之百葉窗構造之功效。在證據13及14之組



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的基 礎下,結合證據13、14及15可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五、兩造不爭執事項及爭點(本院卷第235至237頁): ㈠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前於民國98年2 月9 日以「百葉窗改良構造」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經被告編為第9820 1848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58197 號 專利證書,並於98年6 月1 日公告,專利權期間為98年6 月1 日至108 年2 月8 日止(即系爭專利)。 ⒉原告於95年6 月16日至99年10月31日任職於參加人公司, 且於98年2 月9 日任職期間申請系爭專利。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第1 項為獨立項,第2 至 3 項為直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其內容為: ⑴第1 項:一種百葉窗改良構造,主要係於一框架內設有 若干葉片,並於該若干葉片之一側端串接有一連動桿所 構成;其中:框架,係由上、下兩框樑及左、右兩框柱 所組合形成之框架體;葉片,其兩端各藉由一支軸樞設 於框架上,葉片可依支軸行角度偏轉;連動桿,係為一 長條狀之薄型金屬片,其上設有若干對應葉片之貫穿孔 ,恰可藉由螺栓穿越貫穿孔螺鎖於葉片之側端最外緣, 令連動桿得串接每一葉片,使之藉由操作偏轉其中一葉 片,即可經由連動桿同步帶動其他葉片行角度偏轉,而 當若干葉片同步偏轉呈閉合狀態時,連動桿則恰可隱藏 收納於框架與葉片之間;藉此,提供一種有助於提高整 體造型美觀性及耐用性之百葉窗構造者。
⑵第2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百葉窗改良構造 ,其中該框架之其中一框柱內側面形成有一凹部,俾提 供連動桿一隱藏收納空間者。
⑶第3 項: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百葉窗改良構造 ,其中該框架與葉片乃係於一金屬型材外包覆有一PVC 發泡層所製作成型者。
⒋參加人所提舉發證據,其中證據2-12係為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屬於職務上之發明,另證據13、14、15係為證 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⑴證據1為系爭專利之公告本;
⑵證據2為原告「楊能宇」的勞工保險卡;
⑶證據3 為參加人向台南縣政府報請核備資遣員工的資遣 員工通報名單;
⑷證據4為原告填具的「人員異動申請單」;




⑸證據5 為原告繪製完成有關於「隱藏式拉桿」的工程製 圖;
⑹證據6 為原告於99年9 月15日填具的「簽呈」; ⑺證據7 為參加人員工「謝昇宏」的報告書;證據7-1 為 參加人員工「謝昇宏」的證明書;
⑻證據8 為參加人員工「徐英豪」的報告書;證據8-1 為 參加人員工「徐英豪」的證明書;
⑼證據9 為參加人員工「陳金順」的報告書;證據9-1 為 參加人員工「陳金順」的證明書;
⑽證據10為參加人在97年10月30日及98年2 月17日的採購 單;
⑾證據11為參加人的窗簾廠的組織及職務配置圖; ⑿證據12為原告在職期間於職務上所完成多項產品的工程 製圖影本;
⒀證據13為西元1997年2 月4 日公告之美國第5598664 號 「Sliding partition containing rotatable louvres 」專利案;證據14為95年7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952015 70號「旋轉板之結構改良」專利案;證據15為87年11月 1 日公告之我國第86219711號「窗簾葉片之構造」專利 案。其等公告日均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2 月9 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㈡本件爭點:
⒈舉發證據2 至12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3 項屬於職務上之發明?
⒉證據13及證據14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不具進步性?
⒊證據13及證據14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2 項不具進步性?
⒋證據13及證據14及證據15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系爭專利係於98年2 月9 日經被告形式審查准予專利,被 告係於102 年3 月28日就本件專利舉發案為審定,故系爭專 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有效之92年2 月6 日之 專利法為斷(下稱92年專利法)。
㈡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 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92年專利法第93條、第94 條第1 項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 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94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新



型有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 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同法第107 條第2 項規定參照)。準 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 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具證據證明 之,倘其證據足以證明系爭專利有違前揭專利法之規定,自 應為舉發成立之處分。
㈢又按「專利申請權,指得依本法申請專利之權利。」、「專 利申請權人,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指發明人 、創作人或其受讓人或繼承人。」、「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 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 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 從其約定。」、「前項所稱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 。」、「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者,利害關係 人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撤銷其專利權。」 分別為92年專利法第5 條第1 項、第2 項,第7 條第1 項、 第2 項,第107 條第1 項第3 款所明定。是參加人主張系爭 專利係原告於受雇於參加人期間之職務上所完成之新型,參 加人係系爭專利之專利申請權人及專利權人而檢附證據向被 告舉發撤銷系爭專利,應為適格之利害關係人,合先敘明。 ㈣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⒈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
系爭專利為一種百葉窗改良構造,主要係於一框架內設有 若干葉片,並於該若干葉片之一側端串接有一連動桿所構 成;其中:框架,係由上、下兩框樑及左、右兩框柱所組 合形成之框架體,框架之其中一框柱內側面形成一凹部; 葉片,其兩端各藉由一支軸樞設於框架上,葉片可依支軸 行角度偏轉;連動桿,係為一長條狀之薄型金屬片,其上 設有若干對應葉片之貫穿孔,恰可藉由螺栓穿越貫穿孔螺 鎖於葉片之側端最外緣,令連動桿得串接每一葉片,使之 藉由操作偏轉其中一葉片,即可經由連動桿同步帶動其他 葉片行角度偏轉,而當若干葉片同步偏轉呈閉合狀態時, 連動桿則恰可隱藏收納於框架與葉片之間,並藉由框架所 設之凹部提供連動桿一隱藏收納空間;藉此,提供一種有 助於提高整體造型美觀性及耐用性之百葉窗構造者。(舉 發卷第2 卷第33頁之系爭專利說明書【中文新型摘要】) ,相關圖式如附圖1 所示。
⒉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3 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其 餘為附屬項,其內容如上之兩造不爭執事項⒊所載(見舉 發卷第2 卷第22頁)。




㈤參加人所提之引證為證據13、14、15係為證明系爭專利不具 進步性,其公告日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8年2 月9 日) ,均可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進步性之先前技術,其內容 分別如下(見舉發卷第1 卷第133至121頁): ⒈證據13之技術內容:
證據13為西元1997年2 月4 日公告之美國第5598664 號「 Sliding partition containing rotatable louvres」專 利案,係一種具有各別滑動區塊之旋轉百葉窗,該百葉窗 葉片的致動機構係可遮蔽百葉窗本身而使百葉窗具有良好 及吸引人的風貌;該百葉窗包括複數個水平設置的百葉片 由支撐體來支撐,葉片藉由一支軸樞設於支撐體之框架上 ,藉由該樞栓可連接於連動桿,當連動桿上下移動時,葉 片將以支軸18為中心使葉片進行角度偏轉,連動桿(push stick )可設置隱藏於收納空間的凹部,該連動桿形狀為 長條狀,其上設有複數個對應葉片的貫穿孔,可藉由樞栓 (pivot point )穿越貫穿孔而結合於葉片的葉片緯向末 端外緣偏心位置處,連動桿得串接每一葉片,使之藉由操 作偏轉其中一葉片同步帶動其他葉片進行角度偏轉,而使 複數個葉片同步偏轉呈閉合狀態時,進而達到連動桿可隱 藏收納於框架與葉片之間。(舉發卷第1 卷第133 至第12 7 頁之證據13說明書),相關圖式見附圖2 。 ⒉證據14之技術內容:
證據14為95年7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95201570號「旋轉板 之結構改良」專利案,係提供一種「旋轉板之結構改良」 ,主要係旋轉板之連動桿及旋鈕均裝設於該框架條之內部 ,藉由該框架條來保護,該旋轉板包括:一框架蓋、一框 架條、一連動桿、一旋鈕及一板狀物;其中,該框架條內 設有複數個孔洞,將取複數個旋鈕,並以第一轉軸對應該 孔洞插入,並裸露出一端,接著取與旋鈕等同數的葉片, 將該每一板狀物之接合孔與該旋鈕之第一轉軸的一端做一 接合,其次將該連動桿以該孔洞對應該每一旋鈕之第二轉 軸並插入接合,最後將該框架蓋裝設於該框架條處,以完 成整個該旋轉板之組裝。(舉發卷第1 卷第126 至第125 頁之證據14專利公報及本院卷第279 至282 頁之說明書) ,相關圖式見附圖3 。
⒊證據15之技術內容:
證據15為87年11月1 日公告之我國第86219711號「窗簾葉 片之構造」專利案,係一種窗簾葉片之構造,該葉片主要 係由一基層及乳膠皮層所構成,其中,該基層為布材質( 本實施例中係採用布,該布可為平織布、合纖布、玻璃纖



維布等,另外亦可採用紙或不織布作為基層),而該乳膠 皮層則以PVC 為主要原料,再混合有安定劑、發泡劑、石 灰粉等原料,俾令其得以在成型過程中與該基層完全結合 成一體構造,由於該乳膠皮層與基層間已經完全結合成為 一體之構造,且乳膠皮層之組織亦已能緊緊的扣住結合於 基層中每一經、緯紗之編織交錯點,是以,當其加工裁切 成窗簾所需葉片時,其裁切邊上並不會產生撕紗情形產生 ,而能平整的呈現出美麗之切邊外觀。(舉發卷第1 卷第 124 至第121 頁之證據15專利公報及本院卷第283 至290 頁之說明書),相關圖式見附圖4 。
㈥證據13及證據1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證據13、14之技術比對: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種百葉窗改良構造 ,主要係於一框架內設有若干葉片,並於該若干葉片之 一側端串接有一連動桿所構成」技術特徵,已分別由證 據13之說明書所載之一百葉窗作動機構,該機構主要係 在支撐體及框體元件所組成之框架內設有複數個葉片, 該複數個葉片連接於連動桿之技術內容(見舉發卷第1 卷第128 頁證據13說明書第3 欄),及證據14之說明書 及第一圖之框架蓋及框架條所組成之框架內設有若干葉 片,並經旋鈕之第二轉軸對應連動桿之孔洞來連結之技 術內容(見證據14之說明書第5 頁即本院卷第281 頁) 所揭露。是系爭專利之「框架」、「葉片」及「連動桿 」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3如附圖2 所示之「支撐體12 及框體元件14」、「葉片11」及「連動桿19」,以及證 據14如附圖3 所示之「框架蓋11及框架條12」、「葉片 15 」 及「連動桿12」等構件。
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其中:框架,係由上 、下兩框樑及左、右兩框柱所組合形成之框架體」技術 特徵,已由證據13如附圖2 所示之百葉窗框架係以左、 右兩支撐體及上下兩框體元件來組成之結構所揭露(見 見舉發卷第1 卷第128 頁證據13說明書第3 欄及第125 頁之第一圖)。再由如附圖3 所示之證據14雖僅揭露框 架蓋及框架條所組成之左或右框架之結構(見證據14說 明書第5 頁及其第一圖即本院卷第281 頁及第282 頁反 面),惟依證據14所述之先前技術係為將旋轉板之結構 裝設於窗戶上,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熟知習 知窗戶之結構組成實質應存有上、下兩框樑及左、右兩 框柱的組成,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框架



」技術特徵亦已為證據14所揭露。
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葉片,其兩端各藉由 一支軸樞設於框架上,葉片可依支軸行角度偏轉」技術 特徵,已由證據13百葉窗之葉片端面可藉由支軸樞設於 支撐體上,葉片可依支軸進行角度偏轉所揭露(見舉發 卷第1 卷第128 頁證據13說明書第3 欄及第130 頁之第 四圖,且亦由證據14之葉片具有接合孔可與旋鈕之第一 轉軸接合,葉片經由旋鈕之旋動而使葉片進行角度偏轉 之結構所揭露(見證據14說明書第5 頁及其第一圖即本 院卷第281 頁及第282 頁反面)。是系爭專利之「葉片 」轉動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3及證據14中之葉片的 旋動技術。
⑷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連動桿,係為一長條 狀之薄型金屬片,其上設有若干對應葉片之貫穿孔,恰 可藉由螺栓穿越貫穿孔螺鎖於葉片之側端最外緣,令連 動桿得串接每一葉片,使之藉由操作偏轉其中一葉片, 即可經由連動桿同步帶動其他葉片行角度偏轉,而當若 干葉片同步偏轉呈閉合狀態時,連動桿則恰可隱藏收納 於框架與葉片之間」技術特徵,已由證據13之百葉窗之 連動桿為長條狀之構件,其上設有複數個對應葉片之樞 栓,樞栓可樞固於葉片之端面最外緣,連動桿串接各葉 片,藉由連動桿之向上或向下操作可同步偏轉各葉片而 使葉片進行角度偏轉,當各葉片同步偏轉呈閉合狀態時 ,連動桿可隱藏收納於框架與葉片間(如附圖2 之第1 圖所示)之結構所揭露(見舉發卷第1 卷第128 頁證據 13說明書第3 欄及第131 至第130 頁之第3 、4 圖); 亦由證據14之連動桿為一長條狀之薄型構件,連動桿設 有若干對應接合旋鈕第二轉軸之孔洞,藉由第二轉軸穿 越孔洞而可樞接於葉片之端面最外緣,使連動桿經旋鈕 而串接每一葉片,當其中一葉片旋動時,經連動桿同步 帶動其他葉片進行角度偏轉,各葉片同步偏轉呈閉合狀 態時,連動桿可隱藏於框架中之結構所揭露。(見證據 14說明書第5 頁及其第一圖即本院卷第281 頁及第282 頁反面)。
⑸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提供一種有助於提高 整體造型美觀性及耐用性之百葉窗構造」技術特徵,已 由證據13之由百葉窗葉片的致動機構使百葉窗本身達成 遮蔽之效果而使百葉窗具有良好及引人注目的風貌之結 構所揭露(見舉發卷第1 卷第128 頁證據13說明書第3 欄)。




⒉經由上述技術特徵比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 證據13及證據14於結構上的比較,其主要差異在於系爭專 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以金屬材質作成之連動桿及以螺栓 穿越貫穿孔螺鎖於葉片之技術特徵。而證據13及證據14雖 未明顯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以金屬材質 作成連動桿」之技術特徵,惟查連動桿係用各葉片旋轉之 同步帶動構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係採用薄型 金屬片製成連動桿僅係習知技術之運用;且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1 項之以螺栓穿越貫穿孔螺鎖於葉片之技術特 徵,亦已由證據13之利用樞栓插入葉片而樞栓另一端插固 於連動桿之結構所揭露,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採用螺栓螺鎖之技術特徵僅係證據13之利用樞栓插固之 技術的簡易置換,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因此,組合 證據13及證據1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13及證據14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之附 屬項:「該框架之其中一框柱內側面形成有一凹部,俾提 供連動桿一隱藏收納空間者。」(舉發卷第2 卷第22頁) ⒉如前所述,組合證據13及證據1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且由證據13之連動桿位於支撐 體內側面之一凹部,該凹部提供連動桿活動之空間,並可 使連動桿達到隱藏及收納之功效,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2 項之「該框架之其中一框柱內側面形成有一凹 部,俾提供連動桿一隱藏收納空間」之附屬技術特徵(見 舉發卷第1 卷第128 頁證據13說明書第3 欄及第131 頁之 第2 圖),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項2 之附屬技 術特徵已為證據13所揭露。
⒊綜上,證據13及證據14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2 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 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㈧證據13、證據14及證據15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3 項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為依附於第1 項獨立項之附 屬項:「該框架與葉片乃係於一金屬型材外包覆有一PVC 發泡層所製作成型者。」(舉發卷第2 卷第22頁)。 ⒉如前所述,組合證據13及證據14足以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再由證據15之「一種窗簾葉片



之構造,該葉片主要係由一基層及乳膠皮層所構成,…另 外亦可採用紙或不織布作為基層,而該乳膠皮層則以PVC 為主要原料,再混合有安定劑、發泡劑、…,俾令其得以 在成型過程中與該基層完全結合成一體構造」之技術特徵 已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之「框架與葉片乃係 於一金屬型材外包覆有一PVC 發泡層所製作成型」之附屬 技術特徵(見證據15之說明書第6 頁即本院卷第285 頁反 面),是由上述證據15之說明書內容即可知葉片之表層可 包覆一PVC 發泡層,使PVC 發泡層與葉片結合成一體成型 。故證據13、證據14及證據15雖未直接揭露系爭專利申請 專利範圍第3 項之框架與葉片係金屬型材之結構,惟查以 鋁材、鐵材(不鏽鋼)等金屬材質作為窗框或葉片係為門 窗製造業所慣用之技術,該所屬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自可 由證據13所揭露之木質窗框輕易思及而改用鋁材、鐵材( 不鏽鋼)等金屬材質作為窗框或葉片,因而系爭專利之框 架與葉片以金屬型材為材質僅為習知技術之運用,未有無 法預期之功效。
⒊基於前揭組合證據13及證據14之技術已能證明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3 項之附屬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5及習知技術之運用所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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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