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抗字,103年度,2號
IPCM,103,刑智抗,2,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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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刑智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自訴人 莊榮兆   
被   告 許革非   
上列抗告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6日裁定(102 年度自字第26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以:抗告人莊榮兆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陪 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處人員至○○市○○區○ ○路○段○○巷○○○號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民安公司)強制執行損害賠償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時,因蒐 集民安公司所有之工廠生廠線製造憑單資料(含月份生產計 劃表、工號管控單、空白訂購單等文件),竟遭被告許革非 誣告竊盜,因認被告涉犯刑法169 條誣告罪之罪嫌云云。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就本案自訴被告許革非涉犯誣告 所提出之相關證據,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十三至十五 所示之證據,均與抗告人另自訴關於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 部分有關,僅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之101 年度偵字第18028 號不起訴處分書影本1 份與本件相關。又觀諸如附表編號十 二所示之不起訴處分書,可知檢察官就抗告人有蒐集民安公 司所有之工廠生廠線製造憑單資料行為乙節,係認定為屬實 ,僅因抗告人主觀上之犯意究係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抑或為提出訴訟所為之手段,尚屬有疑,且抗告人事後確 有提出所蒐集之資料為他案訴訟之用,因而認抗告人主觀上 無不法所有意圖,而為不起訴處分。據此,抗告人確有上開 不告而蒐集民安公司所有之工廠生廠線製造憑單資料之行為 ,則被告上開告訴抗告人竊盜之內容即非完全出於憑空捏造 ,上開告訴亦非全然無因,則被告上開告訴行為,即與誣告 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再者,抗告人既確有上開蒐集民安公司 所有之工廠生廠線製造憑單資料之行為,則亦難認被告有故 意虛構事實之情形,更遑論證明被告有誣告之主觀犯意,且 抗告人此部分所提之證據僅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而上開不起 訴處分書,實不能就被告主觀上有何誣告犯意為何證明,是 被告是否有主觀上誣告之犯意,亦顯屬不能證明。此外,復 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抗告人所指之誣告犯行 ,被告犯罪嫌疑顯有未足,而有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第10款



規定之情形,自應裁定駁回本件此部分之自訴等語。三、抗告意旨略以:原審認除附表編號十二之不起訴處分書外, 其餘均與被告涉犯誣告無關,顯有為被告脫罪之嫌等語。四、按法院或受命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及調查 結果,如認為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252 條至第254 條之情形 者,得以裁定駁回其自訴,刑事訴訟法法第326 條第3 項定 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 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 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 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 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 方法,以為裁判之依據(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 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6 3 條關於舉證責任與法院調查義務之規定,係編列在該法第 1 編總則第12章「證據」中,原則上於自訴程序亦同適用, 除其中第161 條第2 項起訴審查之機制、同條第3 、4 項以 裁定駁回起訴之效力,自訴程序已分別有第326 條第3 、4 項及第334 條之特別規定足資優先適用外,關於第161 條第 1 項檢察官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之規定,亦於自訴程序之自訴 人同有適用,惟第161 條第2 項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 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之規定,在自訴程序中,法 院如認案件有同法第252 條至第254 條之情形,自得逕依同 法第326 條第3 項規定,以裁定駁回自訴,無須先以裁定定 期通知自訴人補正(最高法院91年度第4 次刑庭會議決議意 旨參照)。
五、次按刑法第169 條第1 項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 出於憑空捏造,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 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者;或其所訴之事實,雖不能證明 係屬實在,惟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 均不能構成誣告罪(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175、3328號 判決參照)。經查,抗告人於原審提出之證據如附表所示, 其中編號一至編號十一、十三至十五所示之證據,確均與抗 告人自訴被告涉嫌誣告之意旨無涉。至編號十二之不起訴處 分書,可以推知被告上開告訴抗告人竊盜之內容並非完全出 於憑空捏造,且無法證明被告主觀上有何誣告之犯意,核與 誣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此外,本件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 認被告有何抗告人所指之犯行,是被告之犯嫌均屬不足。原 審詳予調查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顯有不足,因認有刑事訴訟



法第252 條第10款之情形,依同法第326 條第3 項、第252 條第10款裁定自訴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或不當。抗告意 旨,仍執陳詞,或泛言指摘,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 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附表:
┌──┬─────────────────────┐
│編號│自訴人提出證據名稱(參考自訴狀記載之名稱)│
├──┼─────────────────────┤
│一 │許革非召集民安公司股東會文件 │
├──┼─────────────────────┤
│二 │自訴人簽署關廠停業股東提案書 │
├──┼─────────────────────┤
│三 │被告許革非民安公司遠寶公司(葉芳如檢察│
│ │官執行卷)首頁 │
├──┼─────────────────────┤
│四 │再審及非常上訴駁回,許革非入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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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下游商侯正雄92上更(二)1 有罪判決節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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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自訴人117298著作權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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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100 年11月27日自訴人購得改作物偽品說明書及│
│ │解剖照片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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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被告產銷目錄 │
├──┼─────────────────────┤
│九 │100年11月27日豐原分局偵查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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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民安公司騙准27994 及26537 工程圖著作權遭撤│
│ │銷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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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中高分檢91上聲議195命查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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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竊盜案不起訴書 │
├──┼─────────────────────┤
│十三│85上更(一)256 判決附帶宣告沒收26537 及 │
│ │27994工程圖及89台上1720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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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訊問筆錄 │
├──┼─────────────────────┤
│十五│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報到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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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