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03年度,32號
CSEV,103,旗補,32,201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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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補字第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幼麟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
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伍拾叁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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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