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邱添瑞
即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富雄等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