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還土地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2年度,155號
CSEV,102,旗簡,155,2014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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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邱添瑞
即 被 告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富雄等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
,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陸萬零捌佰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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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