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湯珠雲
即 被 告
湯文典
湯文章
湯慈敏
湯榮山
湯秀環
黃湯菊
湯金桂
湯輝龍
湯金鳳
湯錦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
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
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陸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