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簡字,102年度,127號
CSEV,102,旗簡,127,20140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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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旗簡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湯珠雲
即 被 告
      湯文典
      湯文章
      湯慈敏
      湯榮山
      湯秀環
      黃湯菊
      湯金桂
      湯輝龍
      湯金鳳
      湯錦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請求返還土
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
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
幣壹拾萬壹仟伍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陸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
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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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