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3年度,244號
STEV,103,店補,244,201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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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補字第24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澄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
1,7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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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