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敏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家亮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