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2年度,996號
STEV,102,店簡,996,2014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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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996號
上 訴 人 蔡郁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峽數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美金15,000元(10,000+
5,000),核算為新臺幣(下同)451,720元(301,720+150,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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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峽數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