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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1年度,1053號
STEV,101,店簡,1053,2014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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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053號
原   告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啟新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陳若軍律師
      郭曉丰律師
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人)
      任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任順律師為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受破產之宣告者,關於破產財團之訴訟程序,在依 破產法有承受訴訟人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3月20日經本 院民事庭以101年度破字第45號裁定破產,及於103年4月11 日以101年度破字第45號裁定選任任順律師為被告榮電股份 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此有本院民事庭裁定2件在卷可按 ,上開破產管理人仍未聲明承受訴訟,如上開之說明,爰依 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 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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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鋒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