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3年度,124號
CHEV,103,彰簡,124,201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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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124號
原   告 李火生
原   告 李松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鎮天府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正追加被告笙溢企業公司、信豐汽車、洪榮豐、白健樂、九詮實業公司、黃木生高炎得、李春木、廖品瑋、白俊緯、李宗仁、立泰水電工程行、陳峯建、李憲政、阮武發、林玉杯、阮振輝即佳欣工業社、阮照富、何鑽生、謝清蓮、莊錦蓮、黃金川、高嘉斌、李春、阮煌然、羅金雄、阮永結、阮建興、林明源高金利吳文傑、阮振仁即禾振企業社吳吉峯、阮定石、阮信勳、廖有華、廖聖濰、吳介祿、阮厚爵阮春生、阮鼎泰、連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陳永居、李榮傑、陳剛毅、楊朝隆白添成、梁圍昌、張文明、施証源、高朴樹、陳英傑、阮進益、東威欣業公司、杜榮和、陳宗隆、阮耀霆、楊思嘉、羊億寶業股份有限公司、葉茂松、廖忠郎、阮毅程、王泳閑、郭阿娟、阮世陣、吳再成、陳世雄、阮獻豐、林永哲、林清、李美麗、王鳳琴、李秀絹、陳銘雄、陳瓊伃、林進昆、阮志從、阮廖青梅、方傳松阮翊瑋林添喜、洪建成、洪建志、洪建雄、黃明得、李宗杰、李韋德、廖有森、鄭金福、陳振菘、林家銘、林玉瑟、吳嘉翔、吳昇諱、吳建宏、陳英魁、阮煌義、謝佩玲、李永睦、王大宙、吳建榮阮嘉彬、阮清隆、阮雅卿、謝永群、阮瀚德、何喜麗謝承軒謝承希、林明弘、林瑋倫、李江河、蘇益洲、邱文、阮駿騰、白士良、白俊隆、阮秀嘉劉仁宗蔡復興、阮鵬嘉、吳蔡翠琴、阮尚洋、阮沛汝、阮庠杰、施銘陽、王承莒、邱登水、王淑娥、葉昆哲、吳孟承陳仁修、趙萬良、林益聖、白建華、許惠德、溫仁輝、陳梓材、楊建朝、陶芸瑜、黃寶慶、三勝染紗有限公司、松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周信甫即昇立工業社、立銘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山名精機、陳東森、昀宸有限公司、陳淑華、李思宜、陳振益、阮瓈嬅、吳明和、許家銘、庚懋企業公司、陳生河陳耀勝、許譯芳、陳泳銜、林芸安、陳泉宏、洪千雲柯永富、廖得藝、楊明華、黃添豐、王有德、蘇盛榮、陳振凱、高溪明、鼎勝企業社、阮軍賀、阮士原、李仁傑、郭鎮榮羅阿田蘇儀軒、蘇融泰、傅建彰、增坤燦、曾介志、曾介亨、高炎溪、周峻朋阮聰傑、卓柑松、許家榮、阮國恭阮志鏞、大友工業社、阮盛德、蕭榮裕、徐錫昭、吳寶珠、伍建發、東宏生技公司、黃永杰、徐有強、金世哲、鄧春福、阮林阿笋、鄧春財、高文宗、葉錫棟、謝天威、蔣西裕、張文彥、黃福裕、林茂竹、吳川貝、葉燦鳴、江友順、黃慧菁、傅火



生、何俊昇、黃廷漢、冠泓企業社、黃俊雄、李易修陳奕彰葉錫然、洪証莨、黃阿偉、謝子良、黃家洋、姚敬文、黃淑貞、盧茂盛、林炳煌、瑩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順傑、葉佳奇、吳佩儒、陳俊南、王正義、柯三裕、蔡鴻文蘇銘豐蘇銘德、蘇銘發、陳朱田、何漢華、王景龍陳慶昌、阮定石、楊樹金、洪啟榕、洪慶全、許書青、廖盈琳、金龍工業社、吳佳燕、阮彩誼、阮曉茹杜煥文、杜煥彰、阮𦋐、傅建宗、廖美金、黃聰棋、張雅琳、阮順章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記載被告笙溢企業公司等二百六十二人之 住所或居所,爰裁定限期命原告補正,並提出被告之戶籍謄 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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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連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