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3年度,120號
CHEV,103,彰簡,120,201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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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120號
原   告 黃國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進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捌萬壹仟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玖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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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