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訴字,102年度,7號
CHEV,102,彰訴,7,2014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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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黃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芬真黃國津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
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81,8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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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