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2年度,458號
CHEV,102,彰簡,458,201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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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王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振源許振萬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60元, 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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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