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458號
上 訴 人 王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振源、許振萬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60元, 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