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3年度,129號
PTEV,103,屏補,129,201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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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補字第129號
原   告 臧榮宏
被   告 陳毓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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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